延安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
违反工作纪律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学院作风纪律建设,提升工作效能,树立良好形象,推动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结合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制度》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体教职员工,责任追究在院党委领导下由纪委、组织人事处组织开展工作。
第三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
(一)违反《教职工作风建设规定》的;
(二)不严格执行《考勤管理制度》的。教职工不履行请销假手续和请假时弄虚作假的;部门领导隐瞒不报或化整为零等批假及不按规定扣除请假期间相关待遇的;
(三)贯彻执行学院党委、行政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四)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的,超出规定时限办理属于职责范围内事项的。
(六)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报”的。
(七)突破“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公开言论守规矩”的底线,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
(八)其他违反作风纪律的行为。
第四条线索来源:
(一)检查、督查发现;
(二)上级或领导批示,新闻媒体曝光;
(三)师生反映及群众举报;
(四)其他线索来源。
第五条对违反作风纪律的教职工,情节较轻的,分别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对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条本规定由纪委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